获奖作品13号 法学学习有感

获奖作品13号,作者生活 ,作者是一个法学初学者,从自己的角度写出了一点看法,确实很让人深思,我比较喜欢能够站在一个不从众的角度看待问题的人,作者就是这样的人。我们的生活中虽然很少打官司,但是法律却是我们能够在无处发声时候能够想到的最后一道防线,从他文章中所写我们可以看到作者是一个确实有想法的人。“法是最低的社会道德”,这句话我表示深深的赞同,希望以后能够继续发表不同的看法,让我们在你的思想中得到启迪!恭喜这位作者获得四九提供的奖品一份,邀请码一枚。
此文仅为个人不成熟想法,非法学出身,仅为近来研读法学著作所得所思,分享于此,仅供参考。若夹杂个人情感,为您所不愿,敬请谅解,实为主观所得。当然,也欢迎一起探讨,一起成长。
事情从2017年11月11日开始说起,某些平台在其中的一系列作为令我徒增反感,具体表现如下:1.营销道德相对欠缺,可能是目前企业的同病,如其所谓优惠策略,相对复杂给购买者带来巨大的交易成本,其所优惠是否真为优惠呢?能否借鉴美帝的做法,在网站最显眼处直接给出coupon(折扣)以降低顾客成本,促进交易;2.大数据杀熟,此行为与个人行为有所相悖。当然,这功能是一个双面的评价,对于某些情境有利于降低机会成本,直接获得最优选择,但这违反了民法中的地位平等和意思自治原则,既然你能给出这么多选择,为何因我个人身份和交易行为而限制我所搜索得到的结果呢。
基于此,一直让我苦恼,在检索论文中,发现对于营销道德等行为的研究相对欠缺,尤其以知网为例,几乎毫无研究,可能是因为法律与商科知识的共同学习有其难度且可能和现在的市场状况相匹配。因此,此烦恼一直未解决。
直到最近研读法学书籍,获得一点心得,分享于此,也可能有一定普法作用吧。因其可能为敏感词汇,故在其中以大量英文替代,有心之人百度自然可检索得出。
1.constitution law的适用问题。在很多案例中如三色幼儿园等,其过程和结果的直接危害性让很多愤懑,不满公开的处理结果,因此会举出红皮的constitution law要求根据其保护right。然而,从目前的学术界的讨论中,法分为公法和私法,简单的角度解释:公法就是处理government和私人之间存在的行为利益的,且双方具有地位的不平等性;而私法是处理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多以法人/自然人的关系为表现形式。而constitution law属于公法,不能用来直接处理civil law中的法人与自然人的关系,只可引用其精神在civil law中找到法条来适用。因此,以后对于非gov的行为,不可能适用constitution law的。在社会经济中,我们被侵权多来自各种企业,多适用civil law。
2.property law和civil law中的赔偿问题。在看civil law和property law中,有一个点促使了我的联想,按照其规定,对于物的赔偿要以恢复到物的圆满状态,保障所有权,那就是说原物价值是赔偿的重要参考,而对于人的赔偿一般是固定数额且分城市和农村两种赔偿制度,因此这点很值得未来进一步改进,希望能在未来的法的制定修改中完善其条款。
3.contract law的学习。contract不一定是签署正式的条款协议,口头约定也可生效,区别只是在一旦发生侵权,举证的困难度不一样。而在这里主要分享的是最近的个人经历,看见熟人被中介机构骗取300元不打算退款,我让她提供整个事件的过程,从最开始的协议看出,这份协议明显违反了civil law的平等和自治原则,而且是典型的格式条款,类似于hospital手术前给的协议,通俗话语就是霸王条款。这在法的层面来看是指只要违反了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都无效,因此,我就鼓励她直接协商,协商不行就寻找调解,调解不成在申请仲裁,最后才是起诉。一般不建议如此复杂,毕竟其间会付出大量成本,且即使在赔偿里面加入精神赔偿也毫无多大意义。因此,在这里想提醒大家,不管是买东西还是租房,找工作,尽量要保留合同协议等,在发生问题后能直接追责。当然,也希望不要碰到类似问题。
4.“法是最低的社会道德”。此话真的深深打动我了,一切法的制定只是为了确保不同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履行,也是颇为无奈之举,如果社会的平均素质达到了很高的水准,仅用道德就可约束行为,那么真是大同社会了,期待有生一日能看到改变。
法的问题大概聊到这里,个人能力有限,仅有此一点点感想分享在此,以提供茶余饭后谈资,若对您有益,实乃邀天之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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